李女士家住魏都区某小区,名下有一辆小轿车。2024年7月15日,天降暴雨。傍晚时分,李女士的丈夫驾驶自家车辆在小区内正常行驶时,紧邻的围墙因雨水冲刷突然倒塌,砸断小区路灯杆,倒塌的电灯杆又砸中李女士丈夫驾驶的车辆,导致车辆严重受损。事后调查发现,倒塌围墙由某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于1998年委托修建,而路灯杆则由小区物业公司实际管理。李女士认为二者均未尽到维护义务,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维修费1.2万余元及鉴定费。
庭审中,物业公司辩称:暴雨属不可抗力,雨水将围墙冲倒是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直接原因,物业公司并非围墙的所有人、管理人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某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则全程未应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小区建成交房距今已20余年,案涉围墙虽最初由某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建造,但其营业执照已于2013年吊销。1999年2月,物业公司入驻案涉小区,小区围墙已实际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管理,某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不再对围墙、电灯杆负有管理责任,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物业公司作为围墙实际使用方及路灯杆直接管理人,在极端天气预警后未及时加固或检修,且未能提交日常维护记录证明无过错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最终,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车辆维修费12568元。
【法官说法】
张培雯(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)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52条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,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。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因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实际管理人,对围墙、灯杆等构筑物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,尤其在极端天气预警后应及时排查隐患、采取加固措施,否则因管理疏忽导致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。建设单位移交设施后如能证明管理权属转移,可免除责任。业主遇类似情况需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、报警记录并保存维修票据,必要时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损失。此案警示物业公司须建立常态化设施巡检维修机制,切莫因“非所有权人”心态逃避管理职责,最终付出更大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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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张家琛